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作業機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助字第112044133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為因應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遭受重大災害時,提供受災者、傷亡者及其家屬相關資訊、法律扶助、災害救助及支持關懷、
     心理重建等事宜,訂定本作業機制。
二、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傷亡事件時,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評估認定有設立之必要時,經報告縣長,或依指示設立時。
 
三、設立地點:
    本府社會處視災情狀況,評估於適當場所設立聯合服務中心。
(一)災害現場:配合「彰化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設置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設立。
(二)殯儀館:災害造成多數罹難者時,設立於殯儀館。
(三)其他適當場所:傷者集中之醫療院所或災民收容所等場所。
 
四、進駐單位與分工
單位(人員) 任務分工
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 1.協助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處理本府跨局處與應變中心間聯繫協調
  事宜。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以本縣災害防救各項業務承辦人LINE群組及簡訊,通知相關單位進
  駐聯合服務中心。
2.統籌本府跨局處與應變中心間聯繫協調事宜。
3.中央災害主管機關協調聯繫事宜。
4.本府各級長官及中央首長慰問行程協調安排。
5.後勤庶務相關事宜。
6.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處 1.評估聯合服務中心開設時機並擔任召集人。
2.提供災民及家屬關懷慰問與社會福利資源連結。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處 1.提供聯合服務中心場地規劃與設備器材準備相關事宜。
2.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3.提供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衛生局 1.提供心理衛生服務及醫療相關事宜。
2.提供醫院收治傷病患動向追蹤資訊。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行政處(法制科) 1.提供受災民眾法律諮詢及法律協助。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局 1.通知及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受災民眾個人資料查詢。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新聞處 1.新聞媒體發布事宜。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府其他防救單位 1.接獲進駐通知後應派員進駐。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運作方式
(一)本府社會處評估開設後,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本縣災害防救各項業務承辦人LINE群組及簡訊,通知民政處、衛生局、行
    政處(法制科)、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進駐(組織架構圖詳附圖),後續視聯合服務中心實際運
    作狀況及需求,通知本府其他相關單位、中央機關、其他縣市政府、國軍及民間單位(團體)派員進駐,並彈性調整聯合服務
    中心之進駐單位。
(二)本府各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所管業務之人員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三)聯合服務中心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指派八職等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綜理聯合服務中心指揮協調等全般事宜。
(四)由召集人視情況召開「聯合服務中心會議」,掌握瞭解聯合服務中心之工作進度及遭遇問題,並指示交付工作事宜。
 
六、新聞媒體連繫發布
(一)新聞媒體發布事宜原則上由本縣應變中心統一回應,若本縣應變中心撤除,且聯合服務中心經評估有回應媒體需求,通知新
    聞處協調現場媒體聯繫事宜,並協助聯合服務中心召集人定時召開記者會,統一回應媒體發問。
(二)記者會參與人員,請本府相關局處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及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人員與會,視情況得邀請中央或其他相關單位派
    聯絡官參加。
 
七、撤除時機
    
無緊急或急迫待處理之服務需求時,且後續服務項目可由各相關機關及單位自行辦理,本府社會處得口頭或書面陳報縣長
     同意後撤除,並由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業務聯絡窗口、民眾經常性問題及解答,提送本縣為民服務專線答覆
     參考,各項業務依權責回歸本府相關單位持續辦理。
 
八、本機制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彰化縣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