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寓大廈三燈二器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六日彰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20393666 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
局)。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其有
居住事實之住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者達全部住戶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為限,
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  出口標示燈。
三  緊急照明燈。
四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五  滅火器。
 
第 5 條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消防設備士公會初步審查後,
向消防局提出,審查通過後再由申請人擇定合格廠商依相關法令規定施工

一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  有居住事實之住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
    本(需為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當年度)。

五  消防專技人員提具之改善計畫書(含種類、數量、估價金額等)。
六  消防專技人員證書及複訓證書影本。
七  總經費預算表及執行時程。
八  委託書。
九  切結書。
十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消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6 條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於第四條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後,由申請人填具核
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消防設備士公會初步審查後,向消防局
辦理核銷作業:

一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及竣工彩色
    照片(或電子檔)、施工位置平面圖。

二  竣工證明書。
三  發票或收據正本(買受人應填寫申請人姓名、住址),發票如採電子發
    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買受人自整
    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
    支出憑證。

四  申請人可供匯款之帳戶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及帳號,請勿使
    用救助專戶)。申請人提供之帳戶若需相關手續費等(如匯款手續費)
    ,由申請人負擔。

五  領據暨點交同意書。
六  消防專技人員證書及複訓證書影本。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
欠缺,經消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7 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為第四條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金額百分之十,並不得
超過下列額度:

一  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  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七萬元。
三  總戶數一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九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五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 8 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經費由消防局於預算籌編時,視財政狀況及衡酌歷年執
行情形編列,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