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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績優戶政及庶務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20366112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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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激勵戶政、庶務人員工作士氣,加強落實為民服務績效,以提升戶政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2
選拔時間: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3
選拔機關: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4
選拔對象: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內之戶政及庶務人員。
5
績優戶政人員選拔條件:
在本縣從事戶政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無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三年內未獲同一獎勵及同年度未受內政部表揚者,得參加選拔。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之優良事蹟者。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獲有特殊績效者。
(四)辦理戶政工作,具有其他特殊績效者。
6
績優庶務人員選拔條件:
在本縣任職戶政事務所三年以上,最近三年未獲同一獎勵,且無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選拔。
(一)對所交辦工作,能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重大貢獻或特殊事蹟者。
(三)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7
選拔名額:
(一)績優戶政人員: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每滿十人,得推薦一人,餘數未滿十人者,得增加一人。經本府審核後,擇優表揚,表揚人數以不超過每年推薦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二)績優庶務人員:由各戶政事務所推薦一人,無符合條件者免推薦,經本府審核後,擇優表揚,表揚人數以不超過每年推薦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8
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推薦選拔績優戶政、庶務人員事蹟表(如附表一、二)。
(二)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9
選拔程序:
由本府民政處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縣長核定。
10
表揚及獎勵方式:
由本府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給獎牌(座)及禮品(商品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