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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創生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綠產字第1120340799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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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方創生計畫、人口回流均
    衡發展,協調本府各局處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特設置彰化縣地方創生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與方向。
(二)有關本縣地方創生業務推動與跨局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有關本縣地方創生計畫事業提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四)配合中央地方創生相關政策之推行。
(五)協調產官學三方於地方創生計畫之合作關係。
(六)督導本縣地方創生案之執行進度。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 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青年發展處處長。
 (二)農業處處長。
 (三)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四)計畫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共七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一次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委員會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非有委員
    總額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者不得開會。
五、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 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 本委員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 業界、諮詢顧
     問或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七、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負責綜理。
八、 本委員會內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