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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氣字第112030642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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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邁向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願景目標,強化氣候變遷因應調適能力之建構、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政策,特設彰化縣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2
本會任務如下: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目標之訂定。
(二)整合本府各局處及轄內有關機關(單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
(三)審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執行方案,其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四)審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每年成果報告,其後對外公開。
(五)配合中央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
(六)其他相關業務之推動。
 
3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縣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局處首長或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包含行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農業處、教育處、交通處、建設處、水利資源處、民政處、社會處、環保局、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必要之相關局處。
(二)具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一人;專家以具備氣候變遷因應相關實務或研究經驗之專業人士為原則,得包含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
委員會組成中,學者、專家合計人數及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出缺委員之剩餘任期不滿六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
4
本會每年召開委員大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皆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定他人代理。
5
本會設秘書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依召集人指示綜理會務;秘書組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保局指派有關人員兼任。
秘書組得視會務需求召開跨局處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規劃本會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6
本會得視需要增設任務型工作分組、指定主政及協辦局處,由主政局處首長擔任組長。
各工作分組得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由主政局處擔任幕僚單位,各工作分組之主政局處應定期將工作執行成果送請秘書組存查,俟綜整後提報本會。
7
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分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辦理,由本會秘書組追蹤執行進度;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縣政決議事項,另由本府計畫處追蹤管制。
8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9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其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