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2023498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執行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特設置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職掌為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之審議。
三、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本府民政處長為召集人:
(一) 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 本府地政處處長。
(三) 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五) 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三人。
前項第五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其餘各款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組務。
五、
本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民政處業務主辦科有關人員兼任之。
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公務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
本小組依業務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地價查估人員列席。
九、
本小組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十、
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價格,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一、
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有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