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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促進縣籍青年留鄉返鄉就業學貸免利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青職字第1120187166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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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青年就學貸款之還款壓力及負擔,並促進彰化縣籍青年留鄉返鄉及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籍並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青年。

三、申請人於在學期間已申請就學貸款,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就學貸款利息補貼:
(一)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二)工作地點在本縣轄內。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滿三十日以上。
申請人於本要點生效日前(溯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已就業,且於本要點生效日後持續受僱滿三十日以上,並符合前項規定者,亦適用之。
有關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若申請人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僅參加就業保險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受僱期間之認定,自申請人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要點之受僱期間。

四、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按季核發,最高補助二十四個月。
前項利息補貼金額之認定,以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
前項收據所列金額僅就正常繳息部分予以補貼,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按季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就學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領據。(附件二)
(四)切結書。(附件三)
(五)在職證明書(經事業單位用印,有公司大小章或人事(資)專用章)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可至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七)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
(八)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前項申請文件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交付本縣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彰化縣政府促進縣籍青年留鄉返鄉就業學貸免利息要點」。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當期補貼。

六、申請人應於第五點申請期間之十五個日曆天內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補助。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申請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利息補貼,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受領之利息補貼:
(一)不符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者。
(二)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學貸補助或津貼。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貼或申請資料有偽造、隱匿等不實情事。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本府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利息補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補貼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入予以課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補貼之發給或停止,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