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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計畫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114497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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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約聘(僱)人力合理運用,精實員額配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僱)計畫,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本府為審理約聘(僱)計畫,設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除秘書長及財政、主計、計畫、人事單位主管為
    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派秘書或參議,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約聘(僱)計畫案,由本府人事處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核後簽
    請縣長核定,審核時若有疑義,得請用人機關列席說明。
五、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由縣款或縣基金等公務預算經費編列者,以出缺不補方式管制。由上級機關補
    助者,於未獲補助時,該計畫應刪除,人員不再續聘(僱)。
六、各機關聘、僱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及各項聘、僱期限超過五年者,應確實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允宜規劃由現職人員訓練轉化運用。如符合上開情形之機關仍於次年度提報同一聘(僱)計畫時,應即檢
    討該項計畫之工作內容或研提計畫時程表,函報本府後提請審核小組審核。
七、各機關增置正式員額時,應同時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八、約聘(僱)計畫相關審核原則規定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
      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二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二)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標準,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專門知能條件,依據二標準表認定
      支給報酬之初聘(僱)等階(級)及最高等階(級),並於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表核定薪點。
  (三)初聘(僱)人員報酬等別薪點,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表資格條件最低等別薪點起薪。但原在本府
      其他經費來源進用有案轉聘(僱)者,得在聘(僱)等階(級)範圍內專案核准適當等階(級)薪點進
      用之。
  (四)約聘(僱)人員初聘(僱)未達最高等階(級)者,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規定,辦理考核及晉薪作業。 
九、約聘(僱)人員離職後再聘(僱)者,報酬依該職缺初聘(僱)等階(級)薪點支薪。
十、各機關約聘(僱)計畫之月酬標準需超過原核定最高報酬等階(級)者,應具正當合理事由,經審核小組審
    議通過後始得辦理,惟應考量工作報酬整體衡平,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之情事。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