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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室及藏品管理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彰文演字第112000267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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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藏品登載:
  (一)新進典藏品應依序編號例如,武士俑:總序號:524,類序號2/0029。其中524為總流水號;2為類號;0029為該
      類之流水號。

  (二)填寫新增典藏品二聯單(附件一),經首長核准後,分別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收存。
  (三)製作典藏品資料卡一份(附件二)。
  (四)成組成套典藏品,得獨立計件,並分別建立資料卡(如九龍套杯為九卡),編號加註-1、-2…(例:314-2)。
      附配件(如座、盒)一律不編號。但應於資料卡上註明。

  (五)總序號、類序號均為永久編號,如變更登載或減損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六)新進典藏品須登錄典藏系統,建立典藏品資料。
 
二、典藏品之保存維護:
  (一) 典藏品必須拍攝數位全彩照片,包含正面、背面等全貌與局部之各角度;依分類編目編號,將數位照片電子檔
       依序存檔,以供研究、展覽、出版之用。

  (二) 典藏品上架前,應先將總序號與類序號或財產標籤標示於適當處,以不損及典藏品、不妨礙觀瞻及不易脫落為
       原則。

  (三) 典藏品需經檢視後再行入庫。
  (四) 典藏品應依其特性典藏,如有蟲蛀、銹腐、黴菌、酸化等現象,應即時作技術上應變或修護。
  (五) 典藏品不得供任何人攝影或製取拓片。但有正當理由且確保安全無虞,經簽奉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 典藏品如有損傷必須修復整理,應由典藏品業務單位簽報,經首長核准後辦理。
  (七) 典藏品減損應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註銷之必要性,經決議通過典藏品確有減損,由典藏品業務單位
       填寫減損報告書(附件三)、減損典藏品二聯單(附件四),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其他相關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辦理
       財產減損除帳手續。

  (八) 典藏品禁止局部使用樟腦或其他化學藥品清潔。
  (九) 為減少竊盜、火災及其他意外損失,典藏品應辦理投保。
  (十) 典藏品應由專人負責,典藏品承辦人員每年三月前應提出年度典藏品盤點計畫,每兩年完成一次典藏品之全
       面盤點並留存紀錄,發現典藏品狀況不佳或裱框老舊,應予適當處理。盤點作業完成一個月內,紀錄須經機
       關首長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典藏室管理:
  (一) 典藏品應有固定儲庫之存放位置,俾憑資料卡管理。
  (二) 典藏室宜設空氣調節,並注意溫度、濕度等處理。
  (三) 庫門應設有雙道門鎖,由典藏品業務單位主管與承辦人員分別存管鑰匙。
  (四) 開庫、開箱應由典藏品業務單位主管與承辦人員或由業務單位指派同仁會同承辦人員為之;開鎖及工作經過應
       製成紀錄,同時填寫出入管理簿並每月簽報業務單位主管核閱;其餘人員未經核准,不得出入庫房及參加工
       作。

  (五) 如遇特殊或緊急事故開庫,應於事後立即檢視或清點,並作成紀錄,同時專案簽報核閱。
  (六) 典藏室以不對外開放參觀為原則。
  (七) 典藏室應加強防火等安全設備,滅火器(乾性)應作定期的保養與檢查,並登錄之。
  (八) 典藏品外借前應拍攝照片留作紀錄。
  (九) 外借之典藏品應於典藏系統上核實紀錄。
  (十) 承辦人員對外借屆期之典藏品,應催取。除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機關同意,逾期歸還者達三
       次,一年內不得申請外借;逾期未還即取消其外借權利,並依法追償之。

 
四、典藏品分類代號:
類號 名稱 類號 名稱 類號 名稱 類號 名稱 類號 名稱
1 銅器 11 牙雕 21 建築與居住空間 31 水彩畫 41 書刊
2 陶器 12 石器 22 娛樂 32 壓克力畫 42 史蹟資料
3 瓷器 13 其他金屬器 23 醫療衛生 33 粉彩畫 43 手抄本
4 玉器 14 機器工具 24 商業財產 34 水墨膠彩畫 44 其他
5 琺瑯器 15 戲劇文物 25 音樂類 35 書法篆刻    
6 漆器 16 標本 26 錄像類 36 新媒體藝術    
7 木器 17 模型 27 工藝類 37 複合媒材    
8 木雕 18 生活衣飾與用品 28 照片與相簿 38 油畫    
9 竹器 19 宗教禮俗 29 交通運輸與通訊 39 版畫    
10 竹雕 20 武器防禦 30 攝影 40 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