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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典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彰文演字第112000267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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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管理典藏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典藏品,係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等價值,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需予典藏之物品。
    典藏品應依本要點辦理入庫手續,並依政府公有財產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三、本局典藏範圍:
  (一)瀕臨滅失之有形文化資產(如古物)。
  (二)具彰化歷史發展軌跡及多元文化內涵之文獻史料,包括古文書、老照片、手稿等具文史價值者。
  (三)其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認定具典藏價值者。
  有關彰化縣立美術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典藏品之取得、典藏、外借程序等另定典藏作業要點規範之。

 
四、典藏分類:
  (一)典藏品:本館購藏、簡章規定得典藏之競賽得獎作品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
  (二)教育品: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等功能者。
五、典藏品取得方式:
  (一)價購:對於需有償取得之典藏品。
  (二)受贈:由物主同意無償捐贈之物品。
  (三)撥交:其他機關(構)撥供典藏者。
  (四)其他:如本局舉辦且簡章規定得典藏之作品等。
六、典藏程序:
(一)依據本局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下稱典藏審議會)邀聘典藏審議委員,召開典藏審議會審查推薦擬入藏之
    藏品,並對審查通過之藏品訂定購藏參考價格。

(二)價購之藏品於典藏審議會訂定之購藏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議價完成之藏品,辦理驗收程序後入藏並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
(四)受贈之藏品,捐贈者應填具彰化縣文化局藏品捐贈同意書(附件一)及彰化縣文化局權利讓與同意書(附件二),並同
    意其著作財產權授權本局,捐贈者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
七、典藏品外借:
(一)各單位(包含本局)得外借典藏品,應事先填具本局典藏品外借申請單(附件三),經簽奉核准後外借。
(二)外借出本局者應投保足額之產物險,並於外借時出具保險證明。
(三)外借典藏品之借用單位應特別注意包裝及安全設施,包裝應輔以妥善之包護,避免因外力遭致損壞。外借之典藏品
    應於包裝明顯位置,註明本局全銜、品名、保險狀況及包裝運送應注意事項等。

(四)外借之典藏品遺失或損壞時,應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賠償金額追償之。
 
八、典藏品註銷:
(一)本局典藏品如有減損或不符合蒐藏政策之狀況,得經典藏審議會之審議及本局核定後,進行註銷。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其他
    相關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辦理財產減損除帳手續。
九、典藏維護管理細項依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室及藏品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