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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 1120014290 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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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具有保存價值之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特依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並設置彰化縣政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之審查指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保護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業務相關單位委員四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彰化縣文化局局長、本府工務處處長、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四人由本府遴聘具生態保育、植物保護、林業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四、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視需要加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業務相關單位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單位代表出席,其餘委員不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
本會開會需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指派專人兼任,其相關業務由有關單位人員兼任之。
七、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
本會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各機關或單位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