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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11043984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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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義務人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案件,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彰化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程序規定,設置彰化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查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審查會任務:審議義務人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判定結果。
本審查會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社工領域四人。
    (四)專家學者-法律領域四人。
    (五)民間團體代表六人。
 
本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審查會依申請案件數,邀請三至五名委員出席,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之。
本審查會應至少三人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審查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審查會審議義務人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異議事宜時,委員對於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府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審查會設置及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