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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轄內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以提升
行政效能,減少租佃爭議發生,保障業佃雙方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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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於當年十二月及隔年六月派員實地辦理各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以下簡稱督導考核),並於督導
考核前函知各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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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考核項目及配分,依督導考核評分標準(附表一)規定。
督導考核中發現各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督導考核情形詳載於督導考核評分紀錄表(附表二)。
督導考核結束後填具督導考核結果一覽表(附表三)並函送各公所。
各公所接獲督導考核結果後,如有缺失事項應填具督導考核建議事項改進情形表(附表四),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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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結果成績依分數辦理以下獎懲:
(一)第一名:得對該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第二名:得對該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得對該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四)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善者,得對該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
各申誡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