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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自習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35830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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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於學期中辦理課後輔導或於寒暑假辦理學藝活動(以下併稱學習輔導),
  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以家長同意書徵詢學生參加意願,選擇不參加者不
  必加註理由。
  學校辦理學習輔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內容應以複習為主,不得提前講授新進度;學生學習表現不得列入成
     績計算;學生參與情形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
  (二)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三)得依學校教育願景及學生學習需求研發特色課程,以豐富學習內涵及連貫
     學習經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學校於學期中辦理課後輔導,應安排於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總節數以外之時段;其
  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五時三十分。
  前項課後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八十五節,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
  假日實施。
  寒假學藝活動,每週不得逾五日並應於上午辦理,總計不得逾二十節;暑假學藝
  活動,每週不得逾五日並應於上午辦理,總計不得逾一百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四十五分鐘。
四、學校依第二點辦理學習輔導,向學生收取學習輔導費,每人每節應於新臺幣(下
  同)二十元至二十五元間,由學校依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之。
  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學習輔導費收取數
  額,或由學校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
  學校應以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經家長同意後,始得收取學習輔導費。
五、學習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
    1. 於每節四百元至四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第四點第一
     項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2. 學校聘請社會專業人士講授課程,其鐘點費以不逾每節九百元為原則。但
     必要時得由學校按收支平衡原則於合理範圍內自訂之。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水電費(含冷氣使用
     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
     支用不得逾第四點第一項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立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學習輔導費之收取、退還及支用,應依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
  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及相關會計法令,以代收代辦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七、學校辦理學習輔導,應訂定學習輔導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包括課程內容、計畫
  期程、時間節數安排及收費標準。
八、學校得於上課日正式課程結束後辦理留校自習,或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辦理返校
  自習。留校自習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九時。
  留校自習及返校自習,係學校規劃場地提供學生自主學習,不得用於授課及考試
  ,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並應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維護
  安全及秩序。
  學校辦理留校自習及返校自習以不收費為原則。
九、本府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學習輔導及自習活動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
  法令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