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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33926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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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業務順利推動,提升供餐品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及彰化縣學校自辦午餐工作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特設彰化縣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本會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訂定學校午餐供應作業原則及驗收規範。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3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本府農業處副處長、彰化縣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二)校長代表二人。
(三)教師代表二人。
(四)家長代表三人。
(五)營養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5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營養師及午餐業務承辦人分別兼任,綜理會務。
6
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任者,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7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8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9
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10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11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12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