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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焚化再生粒料予縣內工程使用,依據「彰化縣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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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用詞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其他用詞另定義如下:
(一)施工廠商:受工程單位委託辦理本縣工程施工之廠商。
(二)監督機構:受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委託監督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之機構。
(三)加工再製機構:施工廠商指定進行焚化再生粒料加工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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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工程預估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達一千公噸以上者,工程單位應於設計階段填妥並用印「彰化縣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供料申請書)送環保局核准,核准後於施工前回報環保局施工期程、施工廠商、加工再製機構並提送材料配比設計報告。
焚化再生粒料預估使用數量未達一千公噸者,供料申請書及材料配比設計報告得於施工前提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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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單位提送供料申請書及材料配比設計報告採紙本遞送方式辦理,並得採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環保局核准文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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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受理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申請,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天內將結果通知工程單位並副知再利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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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再生粒料供應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單日可供應量以二百公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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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至少於預計供料三個工作天前通知環保局安排供料至縣內指定地點,並自行評估工程進度、加工再製機構作業時程。但有超出前點以外之供應時間或數量之需求時,應於七個工作天前洽環保局協調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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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應配合環保局焚化再生粒料監督小組、監督機構及再利用機構至施工地點或加工再製機構,辦理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中及後之相關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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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接收焚化再生粒料後,應於再利用機構出貨單或加工再製機構出貨單上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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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再生粒料供應期間,由再利用機構聯繫施工廠商及加工再製機構辦理相關供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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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點完成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後,由再利用機構提供焚化再生粒料出貨單影本及加工再製機構出貨單影本予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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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再生粒料供應作業流程如附圖,並由環保局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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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於每年度結束後彙整當年工程單位配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情形,通知工程單位得依下列建議等次辦理獎懲:
(一)累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未滿五千公噸者:工程主辦人員嘉獎一次、工程主辦主管嘉獎一次。
(二)累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達五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一萬公噸者:工程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工程主辦主管嘉獎一次。
(三)累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達一萬公噸以上者:工程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工程主辦主管嘉獎二次。
(四)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應使用而完工未使用之工程案件,每件工程主辦人員申誡一次、工程主辦主管申誡一次。
本要點實施前焚化再生粒料之已使用數量或未使用之案件,不適用前項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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