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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安置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1048544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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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保障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教育權益,妥適處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及安置事宜,
    依據特殊教育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公立幼兒園,係指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
 
三、安置對象:設籍本縣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外籍及華裔(護照、居留證)之學齡滿二足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之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研判,具
    特殊教育資格者。
 
四、實施程序: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依每學年二月中旬鑑定期程將申請資料備齊後
    (如附件),送交鑑輔會,進行鑑定審查及教育安置。
圖表附件:
五、安置原則:
    (一)以適性、就近安置為原則。
    (二)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普通班每班以安置二位身心障礙幼兒為原
        則(含舊生),但鑑輔會得視幼兒實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  
    (三)招生順位依本縣每學年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招生方式辦理。
    (四)相同順位競額時須抽籤決定,未到現場者由鑑輔會代為抽籤並逕行安置,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異議。
六、幼兒園應落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融合教育,並依幼兒特殊需求,提供相應的專業團隊服務。
   
七、注意事項:
    (一)經鑑輔會鑑定持有暫緩入學證明者,亦屬優先入幼兒園對象,已入幼兒園就讀者應持續提
        供教保服務。
    (二)安置幼兒園收到安置公文一週內,應通知幼兒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報到,逾期以棄
        權論,其缺額則依序遞補,並依鑑輔會相關規定辦理。

    (三)接受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報到後不得再參加一般幼兒入學招生登記。
    (四)未經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視同一般生。
 
 
八、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