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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002876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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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教育文化事業之核准事項暨同法第三十條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之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除中央相關法令及審議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要點審查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會教育設施其種類如下:
(一)圖書館或圖書室。
(二)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
(三)科學館。
(四)藝術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
(七)紀念館。
(八)體育場所。
(九)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
(十)動物園。
(十一)其他社會教育機構。
三、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事業計畫,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九份向本府申請,並由本府教育處受理: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所有權人同意變更作為社會教育設施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建築線指示成果圖(八個月內核發為限,若為影本應上色標示清楚)。
(七)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畫書(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九)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辦理)。
(十)「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四、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同有關單位依「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做實質審查,審查表所列各審查事項為核准與否之要件,除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尚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三)核簽具體意見外,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經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簽會相關機關(單位)同意,俾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五、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未完成立案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使用。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二次為限。
六、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社會教育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域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圍內之土地。
(四)其它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