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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宗教顧問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10198519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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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特設置彰化縣宗教顧問團(以下簡稱本顧問團)。
二、
本顧問團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宗教團體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寺廟、教堂修建之諮詢事項。
(四)研訂寺廟、教堂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三、
本顧問團置顧問,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選之:
(一)宗教團體代表。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熟悉宗教教義、信仰文化、環保祭祀並具熱忱者。
四、
本顧問團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幹事二至六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顧問團幕僚事務。
五、
本顧問團之顧問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
本顧問團之召集人由縣長任之,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任之。
本顧問團得視需要召開顧問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顧問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出席人員: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縣警察局局長。
(五)本縣消防局局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縣文化局局長。
七、
顧問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人代表其出席,於會議中發言及表決。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顧問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顧問過半數之同意;如差一票遂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投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八、
本顧問團議決事項報請本府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採行。
九、
本顧問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