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為反映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有機資材處理成本及改善環境衛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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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第3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有機資材:指得以中間處理(不含焚化法、滅菌法、最終處理等方式)之有機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 處理場:指本縣公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場(廠)址。但焚化廠、掩埋場、飛灰水洗廠、垃圾(資源回收)轉運站,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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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各處理場允收有機資材種類及進場作業規定,由環保局另行公告之。
事業自行或委託合格清除機構清除至環保局指定有機資材處理場者,應先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繳納處理費用(含履約保證金),其申請及繳費方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為維持本縣廢棄物處理設施場(廠)址正常運作情形,必要時,環保局得拒絕進場(廠)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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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府依各處理場不同處理方式之實際成本計算收費標準並公告之;修正收費標準時,亦同。
前項所稱實際成本為各處理場處理費用,得參考環保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及公民營處理機構廢棄物處理費,應包括處理場之工程興建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衍生廢棄物處理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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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環保局代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由環保局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7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