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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災害事件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10141836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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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執行災害事件防救或應變處理工作,確立人員作業編組、反應措施及任務分工,與災害應變中心及其他災害事件防救單位緊密配合,督導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有關地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宜,並協同有關單位辦理防救災害事件有關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編組成立時機:
(一)本處災害事件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時機,係發生災害事件,需本處配合執行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項災害事件防災或處理應變措施時,於本處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或災害事件發生時,假本處會議室開設災害事件緊急應變小組,並通知本處緊急應變小組各任務編組成員。
 
三、
反應措施及任務分工(詳彰化縣政府地政處災害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人員名冊暨職掌表、作業流程圖)
(一)本小組由處長、副處長、技正、專員、各科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組成。
(二) 主動執行本處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事件防救事項,及配合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事件應變措施。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件狀況動態,災害事件發生後,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主動回報災害事件情況動態,以利本處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四)加強與防災主辦機關、單位之連繫,並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
(五)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事項。
(六)有關防災事宜及其他交付任務之執行。
四、
編組撤除時機:
災害事件結束後,本處緊急應變小組亦一併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