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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籌措財源,增裕縣庫收入,減少不經濟 支出 並激 發
本府創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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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及獎勵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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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流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及獎勵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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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創開源計畫項目提報內容與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就列管項目研擬具體實施步驟及預期效益(目標), 效
益應予量化表示,且提報開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 (人)、
業務主辦單位、資源需求、實施策略及方法、執行期間、執行方式及預期 效 果
等內容,其成效應量化。
(二)提報單位擬具開源計畫,應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實施。
(三)提報單位對其非主辦業務,而提具開源計畫建議者,應請提報單位簽會該業 務
主辦單位研議可行性後,再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實施。
(四)自創開源計畫須於當年底完成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程序,且應以實際增加縣
庫淨收入為準,始能將成果列入當年度之開源措施獎勵。
(五)提報財政部具創新或效益開源計畫,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且內容完整。
(六)自有財源係指歲入決算扣除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收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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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敘獎原則及方式:
(一)各單位提報敘獎應提列具體量化績效,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報上年度開源及節流
執行成果檢附佐證資料分送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彙整及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
事處,奉縣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勵。
(二)為免重覆敘獎,同一案件僅能適用一項績效指標及獎勵標準,並不得與其他獎
勵規定重覆。
(三)各單位提報獎勵人數應以各該要項實際出力有功之承辦人員及主管為限,敘獎
額度以不超過記功二次為原則;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
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二分之一得提報敘獎,且敘獎同一人以不超過記功二
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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