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一百零一條之裁罰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酌予加重或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