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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放學安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府教社字第111009482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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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上、放學及校園周邊通學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以教師、學生家長、志工、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交通導護
    ,以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三、交通導護任務如下:
   (一) 協助維持學生上、放學秩序。
   (二) 於學生進出校門主要路口,指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及交通號誌通過馬
        路。

 
四、交通導護值勤時,應著維護安全所需相關導護裝備及配件,以利安全防護
    及來往車輛辨識,並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五、交通導護執行任務時,得將違規車輛或駕駛人之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
    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為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學校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擬訂學生上、放學路隊編組或分流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
       域課程實施。

   (二)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放學,以保持校園
       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三)教師擔任導護任務時,應視需要調整教師課務與班務工作。
   (四)對於學生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生行進設施或校園
       周邊通學環境及危險路口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提報道安會
       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

   (五)研擬其他有關學生通學安全維護事項。
 
七、 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合併每週導護時數,以小時為單位,
     不足一小時之餘數不計,於一年內擇無課務時間補休。

 
八、 為提升導護人員相關知能,本府教育處應於每學年辦理交通導護基礎訓
     練,各校得視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另實施訓練。

 
九、 因執行交通導護而涉訟者,學校教師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其
     餘人員由本府延聘律師並提供必要協助。

 
十、 因執行交通導護發生意外事故,學校教師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其餘人員依本府投保保險理賠。

 
十一、績優導護人員經學校推薦並經 本府評選後,除由本府公開表揚外,並
      提報參與交通部金安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