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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轉介安置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簽約機構與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府社身福字第111011012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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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特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三、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簽約機構應備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容方式ヽ服務對象及人數ヽ服務契約ヽ組織架構ヽ工作人員編製、無障礙空間設備等。
  (二)立案證書影本,申請機構若為財團法人應加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各乙份。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ヽ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申報書影本。
  (四)最新年度評鑑結果證明。
四、新申請簽約機構,本府為落實就近安置原則,得視安置需求與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簽訂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安置契約,並以縣內機構為主,簽約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最近一次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2、新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後3個月內,縣市政府得進行輔導查核,俾憑檢視機構照顧品質,並依查核結果與其簽訂委託安置契約。
   (二)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
              1、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含督考)成績甲等(含)或分數達八十(含)   分以上,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另需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
   2、若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者,以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含督考)成績列為合格,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另需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視為符合資格。
   (三)康復之家、醫院:
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含督考)成績列為合格,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另需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
   (四)早期療育機構: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五)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含督考)成績甲等(含)或分數達八十(含)分以上,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另需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
     2、若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者,以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 (含督考)成績列為合格,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另需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視為符合資格。
   (六)機構轉型:
       1、本府原簽約機構因歇業轉型為上述簽約機構。
     2、本府於新設立機構立案後,得進行輔導查核,俾憑檢視機構照顧品質,並依查核結果與其簽訂委託安置契約。
    前項機構經本府實地訪視其組織管理、環境衛生、醫療公共安全、各類專業人員配置、設施設備及院生權益保障,並依訪視結果辦理收容服務契約簽訂相關事宜。
五、年度續約之簽約依據: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丙等(含),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並不再轉介補助安置新個案也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丙等以下(不含丙等),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
   (二)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分數甲等(含)或達八十(含)分以上,得辦理 年度換約事宜,其中經本府督導查核有不良紀錄者,依其違規情形,簽訂轉介人數比率,並不得超過立案收容床位之百分之九十。
        2、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分數乙等(含)或達七十(含)分以上,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3、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分數丙等(含)或達七十分以下(不含七十分),經提出申復,且申復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若申復成績不適宜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若個案自願續留原機構或其他正當理由者,由個案及機構簽訂自願續留聲明書,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但不得轉介安置新個案及提出新申請案。
       4、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分數丁等(含)或達六十分以下(不含六十分),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
       5、若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者,以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不合格者,經提出複評,且複評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若複評成績不適宜者,經本府實地勘查並評估適宜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三)老人養護(長期照護)中心:
       1、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甲等(含)以上,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其中經本府督導查核有不良紀錄者,依其違規情形,簽訂轉介人數比率,並不得超過立案收容床位之百分之九十。
       2、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3、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丙等(含),經提出申復,且申復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若申復成績不適宜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若個案自願續留原機構或其他正當理由者,由個案及機構簽訂自願續留聲明書,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但不得轉介安置新個案及提出新申請案。
       4、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丁等(含),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
       5、若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者,以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不合格者,經提出複評,且複評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若複評成績不適宜者,經本府實地勘查並評估適宜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四)康復之家、療養院、醫院: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不合格者,經提出複評,且複評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若複評成績不適宜者,經本府實地勘查並評估適宜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五)早期療育機構: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丙等(含),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並不再轉介補助安置新個案也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丙等以下(不含丙等),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
六、契約期限以一年為基準,年度內機構評鑑等第或分數變更時,仍依原簽訂契約書內容辦理。
七、督導查核:
(一)經簽訂『彰化縣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契約書』,本府將不定期予以督導查核,經查核有未善盡責任、違法或違反契約內容時,應隨時函知機構立即改善,情節重大或未依期限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合約,機構不得拒絕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查核之內容包括:
   1、組織管理:機構核准收容與實際收容之人數,有無依本府規定辦理等。
   2、環境安全維護:環境衛生、無障礙空間及緊急呼叫設備等。
   3、專業服務:個案處置計畫ヽ家庭支援服務ヽ膳食與衣著管理等。
   4、權益保障:個案申訴處理ヽ個案或家屬滿意度調查、不適當照顧等。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查核未符處置方式:
   1、依違規情節處以停止轉介、個案轉安置或終止合約。
   2、經本府督導訪視後列為專案輔導,並於年度內暫停轉介個案二次(含)以上之機構,喪失與本府簽訂轉介新收容案一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