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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動字第1120431301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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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彰化縣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
(一)有關受僱於本縣轄內事業單位之受僱者遭受差別待遇等申訴案件之調查、認定、協調等事項。
(二)協助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三)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相關諮商服務。
(四)蒐集資料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性別平等工作問題。
(五)有關性別工作權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彰化縣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彰化縣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彰化縣資方團體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六)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女性委員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長兼任,綜合本會幕僚作業,另置幹事一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勞工處人員派兼。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處理。審議決定,採無記名書面表決,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六、本會於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人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