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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友及臨時人員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1008275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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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友及臨時人員工作權益,依彰化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二十
    六條第五項及參考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要點,並設置彰化縣政府工友及臨時人員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秘書長兼任,餘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指定之,指定委員中應有一
    人為本府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三、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科長兼任,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
    僚作業。
 
五、本會負責審議本府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年終、專案考核及重大獎懲。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本會審議案件有疑議時,得調閱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
 
七、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核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
    不得遺漏錯誤,對考核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本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核委
    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 音、錄影。
 
八、本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
    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