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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06590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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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本基準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基準適用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所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運動教練)。
第3點
服務於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之專任運動教練每任滿三個成績考核學年度,應接受績效評量,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三個學年度內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績效評量。
前項成績考核,不包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另予成績考核。
專任運動教練於取得一年另予成績考核及二個學年度成績考核後,應接受績效評量,惟本次評量為輔導性質,隔年仍須接受第一項所指績效評量。
第4點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計算,以參加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舉辦之各正式比賽為限,倘比賽日期逾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則列為次一學年度之成績計算。
前項所稱之正式比賽以附表一所列之各項比賽為限。
第一項專任運動教練經轉換學校者,其成績考核學年度應合併計算。
第5點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比例辦理:
​​​​​​​(一)訓練指導績效:
  1. 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 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 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 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學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第6點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指導績效成績(以下簡稱「績效成績」),係指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國際級、全國級或本縣級正式比賽,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績效成績者,以各級賽事、每人、每年、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成績(以下簡稱「推廣成績」),係指專任運動教練推動學生畢業後就讀本縣公私立國、高中(職)、各大專院校並繼續從事專項運動之銜接,並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社團之成立與運作,推動學校常態性運動活動,支援學校運動賽會或本縣體育活動,給分基準如附表二。
第7點
專任運動教練績效成績計算方式,依前點給分基準三學年度均值並依學程及賽會等級之給分比例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六十五。
  3. 經本府核定之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五。
(二)國民中學
  1.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六十。
  3. 經本府核定之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三)國民小學
  1.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 經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二十五。
  3. 經本府核定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五。
第8點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績效成績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學年度內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依據。
(二)績效成績給分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時,績效成績擇一採計。網球、桌球及羽球等三項運動種類,得同時採計個人賽及團體賽成績。
(四)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其績效成績以不同選手最高給分加總計之。
(五)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績效成績核算時,均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六)完全中學之教練如確實從事同校國中部及高中部訓練工作,則訓練績效得二個教育階段併計,依前點各教育階段給分比例各別計算並合計平均後,依第五點聘任教育階段配分比例計算訓練績效得分。
(七)
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其績效成績視參賽隊數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 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績效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二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計。
  2. 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五倍。
(八)績效成績所列之給分項目與受本府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九)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給分項目得列計為教練或指導績效評量成績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十)
績效成績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凡與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如有特殊情形由彰化縣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認定之。
第9點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推廣成績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以最近三學年度內輔導培訓選手畢業後就讀本縣公私立國、高中(職),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為依據;高中專任運動教練,以最近三學年度內輔導培訓選手畢業後就讀大專院校,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為依據。
(二)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並支援學校運動賽會或本縣體育活動之工作。
(三)協助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簡稱「SH150」)等學校常態性運動活動。
(四)
專任運動教練應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等相關研習活動,並應用於專長項目之訓練。
第10點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學年度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須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導,第四年之績效評量考核成績依照給分基準表各給分基準及比例加以計算。但績效成績與年度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效考核,將予解聘或不續聘。
(三)
經學校核定不予續聘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並於聘書中加入經績效評量未通過者,不予續聘之附款。
(四)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具稀少性、特殊性者,專任運動教練之績效得提交本會討論審議決定。
(五)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具有體育專長、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本縣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
第11點
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學年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附表三、附表四)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應自收受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會審議。
第12點
本縣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