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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學齡前需要協助幼兒之受教權,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據以辦理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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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對象
(一)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
或居留本縣為限。
(二)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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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年齡
(一)二足歲: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二)三足歲: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三)四足歲: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四)五足歲: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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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名額
(一)各園應依招生數額公布招生名額。
(二)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招收以十六名為限;招收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招收數額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招生數
額辦理,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得依序優先入園就讀。
(三)有關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酌減班級人數事宜,請依
據「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普通班提供人力資源與
協助或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辦理;另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普通班每班以安置二位身心障礙幼兒為 原則(含舊生
,不含早期療育、融合教育專業之非營利法人承接者),但特 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得視幼兒實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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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方式
(一)直升入園:一百十二學年度已就讀各園之二至四足歲幼兒,可直升原園。
(二)優先入園:凡符合下列資格之幼兒,應免抽籤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就讀,如
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應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1.第一順位(指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1)身心障礙幼兒:持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持有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件者。
(3)原住民幼兒:持有原住民籍相關證明文件者。
(4)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5)中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7)持有鑑輔會核發暫緩入學證明之幼兒。
2.第二順位:授權各園得依需求增列。
(1)三名(含)以上之幼兒家庭。
(2)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一般入園:
1.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年滿五足歲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優先,若有缺
額,則依年齡依序向下招收。
2.鄉(鎮、市)立幼兒園:依本府核定班級數招收。
3.非營利幼兒園:依核定招收總人數及總營運成本範園內,有彈性調整收托
年齡及各收托年齡人數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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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招生作業如下:
(一)各園應組織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或鄉(鎮、市)長﹝
公所所轄鄉(鎮、市)立幼兒園﹞為召集人,分別自行辦理,不得聯合或委
託招生。
(二)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傳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應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俾於招生登記當日備審。
(三)招生公告及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應有家長或監護
人簽名或蓋章,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及錄取等各項名冊應存園三年備
查。
(四)招生公告內容應包含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請登記日期、
地點、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
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五)凡符合資格之幼兒,可依其志願自由登記或留原園就讀,每位幼兒以登記
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
資格並由備取者遞補。
(六)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取或限
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七)登記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逕予錄取;雙(多)胞胎分籤或
共籤之抽籤規則依家長意願辦理,如超過招生名額,應以公正、公平、公
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名,並於抽完籤當場公布,並以書
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八)各園得加抽備取生(備取名額由各園自行決定),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
權論,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九)各園應保留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之名額,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無
第五點第二款優先入園之幼兒時,始得開放申請入園。
(十)本注意事項第二點雖訂有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之限制,惟考量部分幼兒園經多次招生後尚有缺額,為發揮公立幼兒園
最大效益及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倘各園有上開情形,應對外開放
招收,以共享教育資源。
(十一)招生簡章上需加註「本園有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並註明服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