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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學齡前需要協助幼兒之受教權,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據以辦理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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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對象
(一)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
或居留本縣為限。
(二)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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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年齡
(一)二至五足歲之幼兒。
(二)本注意事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三)幼兒於前款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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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名額
(一)各園應依本府核定班級數,公布招生名額。
(二)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招收以十六名為限;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
招收數額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招生數額辦理,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得依序優先入
園就讀。
(三)有關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酌減班級人數事宜,請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
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辦理;另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
收身心障礙幼兒,普通班每班以安置二位身心障礙幼兒為原則(含舊生,不含早期療育、融合教
育專業之非營利法人承接者)。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得視幼兒實
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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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方式
(一)直升入園:已就讀各園之二至四足歲幼兒,可直升原園。
(二)優先入園:凡符合下列資格之幼兒,應免抽籤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就讀,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
額,應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1.第一順位(指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1)身心障礙幼兒:持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
證明文件者。
(2)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持有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件者。
(3)原住民幼兒:持有原住民籍相關證明文件者。
(4)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5)中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7)持有鑑輔會核發暫緩入學證明之幼兒。
2.第二順位:
(1)三名(含)以上之幼兒家庭。
(2)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3)現役軍人子女。
3.第三順位:
(1)兄弟姊妹已於同一幼兒園就讀且非招生作業進行之當學年度畢業者。
(2)兄弟姊妹已就讀該幼兒園登記立案場地所有權學校且非招生作業進行之當學年度畢業者。
(3)兄姊弟妹將於招生作業進行之次一學年度就讀該幼兒園登記立案場地所有權學校者。
(三)一般入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招收前二款以外之幼
兒。
(四)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中心入園順序:
1.員工子女、孫子女。
2.幼兒教育及照顧實施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
3.前二目以外之適齡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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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招生作業如下:
(一)各園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由校長、公所所轄鄉(鎮、市)立幼兒園由鄉(鎮、
市)長為召集人,分別自行辦理優先入園,再由本府(教育處)辦理一般入園統一登記及抽籤,
倘各園統一登記後尚有缺額,再由各園分別自行辦理,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二)為控管各園招生缺額並維持公平性,凡參加本府辦理一般入園統一登記及抽籤之園所,於本府指
定期間內,只得辦理幼兒轉出,不得辦理幼兒轉入。若因應天然災害發生、緊急安置或其他特殊
情事者,經本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為保障直升入園幼兒權益,並符合調整師生比之政策,各園於開列招生之缺額時,得在符合公平
原則下,依實際招生情況控留缺額。
(四)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傳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應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俾於招生登記當日備
審。
(五)招生公告及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應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申請登
記卡、籤卡、抽籤及錄取等各項名冊應存園三年備查。
(六)招生公告內容應包含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請登記日期、地點、登記資格、優先
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七)凡符合資格之幼兒,可依其志願自由登記或留原園就讀,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登記二園
(含)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並由備取者遞補。
(八)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
據。
(九)登記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逕予錄取;雙(多)胞胎分籤或共籤之抽籤規則依家長
意願辦理,如超過招生名額,應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名,並
於抽完籤當場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十)錄取生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十一)各園應保留招生作業次一學年度招生缺額總人數百分五之名額(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算),至招生作業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無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優先入園之幼兒時,始得開放申請
入園。
(十二)本注意事項第二點雖訂有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之限制,惟考量
部分幼兒園經多次招生後尚有缺額,為發揮公立幼兒園最大效益及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
倘各園有上開情形,應對外開放招收,以共享教育資源。
(十三)各園須主動告知「本園有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並說明服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