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 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 能源專用船舶:每船席位每年碼頭使用費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並應
繳納管理費 。
前項收費區域如附圖。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臨時停泊於收費區域,免收碼頭使用費,但因管理需要
,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催告須遷移他處停泊而未移泊者,自停泊
日起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五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
管理費以碼頭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收,第三項緊急避難之船舶自停泊日
起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由本府專款專用於彰化漁港管理、維護使用。 |
第三條 |
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採預繳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臨時使
用者,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以日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前項費用由本府或本府委託機關代為收取,繳費期限為繳款通知單送達之
翌日起一個月內。 |
第四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