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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9451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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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使用費(以下簡稱碼頭使用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  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  能源專用船舶:每船席位每年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碼頭使用費收費區域如附圖。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臨時停泊於收費區域,免收碼頭使用費。但因管理需要,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催告須遷移他處停泊而未移泊者,自停泊日起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三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
第三條
碼頭使用費採預繳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臨時使用者,碼頭使用費以日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前項費用由本府或本府委託機關代為收取,繳費期限為繳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