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使用費(以下簡稱碼頭使用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 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 能源專用船舶:每船席位每年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碼頭使用費收費區域如附圖。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臨時停泊於收費區域,免收碼頭使用費。但因管理需要,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催告須遷移他處停泊而未移泊者,自停泊日起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三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 |
第三條 |
碼頭使用費採預繳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臨時使用者,碼頭使用費以日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前項費用由本府或本府委託機關代為收取,繳費期限為繳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
第四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