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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預字第1100417911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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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各局處(以下簡稱各局處)執行公共安全政策,建構運作平臺,持續推動維護公共安全項目,協調整體執行作為,設本府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本會報職權如下:
(一)擬定本府公共安全政策事項。
(二)擬定聯合稽查之應變措施事項。
(三)審核各局處所提公共安全之政策、法規及措施事項。
(四)協調、督導及考核各局處執行公共安全政策之成效,加強管制缺失或亟待改進之追蹤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共安全督導事項。
本會報置成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縣長就本府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消防局局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農業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法制處處長。
(九)勞工處處長。
(十)計畫處處長。
(十一)新聞處處長。
(十二)民政處處長。
(十三)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十四)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
(十五)衛生局局長。
(十六)警察局局長。
(十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九)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處長。
(二十)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處長。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置秘書組,由消防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本會報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案處理:各局處之提案應於簽請局處首長核示後,於預定召開會報一星期前送秘書組彙整提會決議。
(二)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奉核定送本府列管,並送請相關局處確實執行。
   2.相關局處收受交辦事項後,局處之首長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星期內填具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於下次會議時提會報告。
本會報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檢討前次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二)各局處之公共安全工作報告。
(三)建築物公安問題彙整資料報告。
(四)報告案(公共安全績效報告、聯合稽查工作報告、專題報告、定期報告案)。
(五)討論案。
(六)臨時動議。
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