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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民有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彰稅法字第1146137747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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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共創徵納和諧,主動了解納稅者需要,協助民眾解決稅務問
    題,形塑愛心辦稅之親和形象,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二、服務時間
  (一) 固定時段: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二) 非固定時段:若納稅者急需解決稅務問題,得臨時約見納稅者權
       利保護官。
三、會見地點
  (一) 總、分局納保協商室、其他適當地點或視訊。
  (二) 納稅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意識及表達能力清楚並居住於本縣者
       ,得以其實際居住地為會見地點。
      1.傷病無法外出或不良於行者。
      2.年滿六十五歲,體弱不便外出者。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等級為重度者。
      4.家有重症親屬需專人照顧無法出門者。
      5.其他特殊情形,經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同意者。
四、會見人員:總、分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業務單位相關人員。
五、受理單位:總局為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及話務中心,員林分局為
    第四股,北斗分局為第三股。
六、受理服務內容
  (一) 稅務諮詢服務。
  (二) 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三) 申訴或陳情。
  (四) 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若約見前發現,得取消約見:
  (一)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四)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
       情者。
八、預約方式及程序
  (一) 書面 (附表一) 、電話、網路、電子郵件、傳真、視訊申請均可
       ,如以電話或視訊口頭申請時,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申請書並通
       知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列管。
  (二) 預約人數
      1.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案約見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限。
      2.內容相同案件以約見一次為原則。
  (三) 受理預約時,應記錄納稅者之具體訴求或建議、基本資料、聯絡
       方式,轉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安排約見時間後通知納稅者,並於
       約見時間二天前提醒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四) 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應設立專簿登記列管總、分局案件辦理情
       形。
  (五)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約見後,除屬簡易案件,應作成「納稅者
       權利保護事項簡易案件紀錄單」(附表二)外;餘應作成「納稅者
       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附表三),依限辦理完竣;如有非屬本局
       管轄之案件,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六) 如有應行迴避事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於通知納稅者約見前改
       分派。
  (七) 會見時現場經納稅者同意後,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