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彰化縣農產業升級,強化農業場域數位基礎設施,進而達到省工、省時、省力並以科學化數據量化生產之目標,爰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
三、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感測設備:具物聯網功能之環境感測器。
(二)智慧監控系統:農產業設施內、外之生長環境等網路監控,並可作為動植物生長模式之大數據分
析系統。 |
四、 |
本要點之申請對象,限設籍於本縣且實際於本縣從事農產業生產之農(漁)民團體、產銷班及農(漁)民。 |
五、 |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同戶、夫妻或其直系血親,同一容許使用案場同一項目於受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
(二)農業用地上既存之農業設施,應領有本縣核發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書。
(三)申請之土地如非自有者,應取得地主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四)智慧農業相關設施,同一項目如已申請中央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府補助;項目不同則不受此限。
(五)申請之智慧農業相關設施及設備均應為新品,且不得為中國生產製造。 |
六、 |
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
1.智慧感測系統。
2.智慧監控系統。
3.智慧農產業設施線路佈放工程(含網路電信佈線工程)。
(二)補助標準:
1.每一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其中政府補助款最高補助上限為設備採
購總經費之二分之一,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含稅)。
2.設施面積超過零點五公頃或具特殊性之農產業,得另以專案辦理補助,惟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
幣一百萬元(含稅)。 |
七、 |
申請本要點規定之補助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土地地籍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
(四)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五)智慧農業設施估價單。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需書件。 |
八、 |
申請智慧農業設施補助執行方式:
(一)受理期限:每年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書面審查完成後,本府將辦理現場會勘,確認現況有無相關智慧感測設備或系統之需求
,並由申請人檢附會勘紀錄表(附件三),於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按申請人順序通知送件。
(三)驗收程序: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府發文日起半年內完成購置設備,並經本府查驗及提出下列資
料後,始核撥補助款:
1.由申請人附上設備裝設之前、中、後照片和查驗紀錄表。(附件四)
2.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或掛牌「 年度彰化縣政府補助智慧農業設施計畫 號」字樣。
3.設備收據或發票等支出憑證。
4.撥款帳戶影本乙份。 |
九、 |
獲本府補助之對象,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獲補助設備須為新品,並裝置於申請之場址,三年內不得將補助設施或設備轉賣、移轉他地或移轉
他人,如確有移轉他人或他地之需要,應報本府同意。
(二)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督導或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所購置之財產,接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
或隱匿。
(三)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拒絕接受本府抽查、督導或考核者,申請人應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四)須提供本府一年一次生產物之大數據分析。
(五)補助之設備,如購置金額低於核定補助金額時,應按實際購置金額計算之;如超過核定補助金額時
,以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六)補助設備須以噴漆方式標註「彰化縣政府補助智慧農業設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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