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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地政創新提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37539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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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同仁集思廣益及發揮創意,對於地政業務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之提案(以下簡稱創新提案),以增加工作效率,提升服務品質與效能,落實創新簡政便民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為本處暨地所同仁,提案以下列方式擇一提出:
(一)個人。
(二)單位(科室、地所課)。
(三)團體(二人以上,可跨科室或地所)。
 
三、
本府設置創新提案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置委員五至六人,並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或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
評審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無法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審小組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四、
創新提案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可行性、效益性:
(一)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二)簡化作業流程。
(三)促進開源節流。
(四)推動跨域合作。
(五)展現施政成果。
(六)其他地政業務發展創新作法。
 
五、
創新提案及審議處理方式:
(一)創新提案由提案人(個人、單位、團體)填寫創新提案表(如附表一),同時檢附創新提案資料。
(二)創新提案應請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於陳核後送評審小組審議。
(三)提案之審查得邀請提案人出席會議說明及相關業務單位列席。
(四)評審小組委員依評分項目之權重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再除以參與評審人數,取其平均分數予以核列等第。
(五)創新提案審查評分如附表二。
(六)前開創新提案應於每年八月前提交,並於九月間召開評審小組。
 
六、
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創新性:百分之三十五。
(二)效益性:百分之三十五。
(三)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七、
經核定決議採納創新提案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第一名:嘉獎二次及獎牌一面。
(二)第二名:嘉獎一次及獎牌一面。
(三)第三名:嘉獎一次。
獲獎之創新提案應列入提案人年終考績(成)之重要參據,另經評定為第一名之創新提案,於當年度擇期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辦理創新提案審議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
經評定獲獎創新提案,由本處錄案列管,並函請各相關業務單位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