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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004224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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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圖書館業務,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之體系及促進館藏均衡發展,特設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及資源整合機制。(二)籌劃本縣公共圖書館業務及發展方針。(三)審議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四)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評鑑機制。(五)其他有關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之諮詢。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教育處處長及鄉(鎮、市)首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專家學者二人。(二)本縣社會賢達一人。(三)本縣中小學校代表一人。前項除鄉(鎮、市)首長以外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應隨本職進退。前項非代表機關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
五、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派兼之委員及鄉(鎮、市)首長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業務。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人員兼任相關行政業務。
七、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等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