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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績優地政人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323568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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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地政人員對縣政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令任用、派用、聘任、聘用之現職人員(包含技工、工友、測量助理、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
符合第二點適用範圍之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地政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提出研究發展結果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或經評估具體可行者。
(二)主動提報訂定或修正地政相關法規之建議,內容周延具體可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有助於革新地政業務者。
(三)執行專案計畫或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四)主辦重要慶典或活動,策劃周詳,措施得宜,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代表機關參加全國性或全縣性比賽,成績優異並獲頒獎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優良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七)領導、策劃或督導所屬業務,績效顯著,足堪表率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地政人員表率者。
四、
遴選為績優地政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三年內二年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
績優地政人員由服務機關推薦,服務機關應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本府地政處審議。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地政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推薦為績優地政人員之必要者,服務機關得隨時填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地政處審議。
六、
績優地政人員之遴選,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或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審議小組辦理遴選作業。
七、
每一年度遴選績優地政人員以十二人為原則,如當年度辦理重要施政計畫或大型活動績效卓著或情形特殊者,本府得酌予增減。
八、
獲選之績優地政人員,於當年度擇期公開表揚及頒給獎牌以資鼓勵,並得發給禮品(商品禮券),其獎勵額度依據每年財務狀況及預算編列情形,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九、
各機關對所推薦人員,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應報請本府地政處撤回其推薦。
各機關推薦人員獲選為績優地政人員,如有不實或錯誤者,應由原推薦之服務機關報請本府地政處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應予追繳。
十、
辦理績優地政人員遴選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