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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智慧農業推廣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00198602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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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展智慧農業,特設置本府智慧農業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本府農業處,專責執行智慧農業各項業務,爰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為有效推展智慧農業工作,因應農業跨領域智慧化發展,引導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農業從栽培階段擴展至智能階段之需要,就智慧農業各領域專業科技予以整合,並規劃與發展本縣智慧農業跨領域整合,以落實推動智慧農業之目標。
三、
本中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本縣智慧農業設備及經費之運用。
(二)整合並規劃本中心相關伺服器及設備,提供有效管理與服務。
(三)整合本縣智慧農業之相關研究及推動合作事宜。
(四)舉辦講習會及觀摩活動。
(五)推動智慧農業人力培養工作。
(六)推動智慧農業技術開發與應用輔導。
(七)建置本縣智慧農業區塊鏈與雲端儲存資料庫。
(八)培訓本縣農業設施業者升級為智慧農業協力廠商。
(九)智慧農業大數據資料蒐集及分析運用。
(十)智慧農業資訊服務。
(十一)智慧農業物聯網運用。
(十二)其他與智慧農業研究、服務之相關事宜。
四、
本中心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置主任一名,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之,推動本中心工作,綜理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執行秘書一名,主辦本中心業務。
置秘書一名,協辦本中心業務。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五、
本中心所需之經費,由本縣農業發展基金視財源編列經費支應。
六、
本中心每個月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評估工作計畫審核業務與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