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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轄區地籍圖重測區土地圖簿不符清查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本府110年8月6日府地測字第1100276426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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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內地字第O九八O一三九O七二
二號函。
 
二、目的: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而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嚴重
影響人民權益及政府稅收,為釐正地籍,確保產權,地政機關辦理土地複丈發現錯誤,應
    依規定辦理更正,以使圖簿地三者相符,維護善意第三人,以阻卻損害賠償問題發生。

 
三、清查時機:
    (一)例行性清查(每年定期圖簿校對)

        各地政事務所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於每年度辦理圖簿校對並造冊列管。
    (二)複丈時之清查
        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複丈、地籍整理及其他公共設施分割時發現有圖簿不符時,應列冊辦理後續協調、說明及後續更正事宜。
四、清查處理原則:
    (一)辦理圖簿清查時,如發現土地面積不符,超出法定公差,
除有案可稽者外,為確認土地之圖、簿、地不符
        情形及是否應予辦理面積更正,均應先辦理實地檢測。

    (二)實地檢測或複丈完竣後,如發現其圖簿不符確係測量錯誤或其面積確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
        條規定,即應依規定辦理更正。

    (三)辦理更正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相關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說明,給予陳
        述意見之
機會。檢測成果情形應於說明會中當場告知相關權利人,並列入紀錄。如說明後,未能協議成
        立及同意辦理更正,
為防範善意第三者再因信賴登記而導致權益受損應將會議紀錄函知相關權利人,並依
        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清查處理順序:
       1.已發現圖、簿、地不符並通知者。
       2.土地複丈發現者。
       3.經定期圖簿校對發現者。
    (五)土地登記簿註記方式:
       1.本案加註方式為:以「註記」為登記原因,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 (一般加註事項)註記,於事實原因消失時,應以「塗銷註記」登記原因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2.加註文字內容:「本地號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面積較差超出法定容許誤差應辦理更正。」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已發現地籍疑義並通知者得即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簽辦加註事宜。
       2.已發現並通知相關權利人說明之案件應積極處理,列管追蹤。
 
五、經費:由各地政事務所年度編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預期效益:
    (一)釐整地籍、使圖地簿相符,確保產權。

    (二)維護人民權益提高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