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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檔案點收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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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簽報無法以原件歸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以影本辦理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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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年限: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字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編附件;並將總頁數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
(二)有附件者應隨文歸檔,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案件應依各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案名清單」由承辨人員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填妥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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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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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案件歸檔時,應另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並於彌封處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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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
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
第一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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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附件適當位置載明文(編)號。
第一項歸檔清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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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案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得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歸檔案件有第四點情形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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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歸檔案件有第六點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物品者,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處理。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文(編)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或保存年限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者。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者。
(十一)案件未依第四點規定載明事項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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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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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二次仍未辦理者,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前項稽催,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旨或事由。
(二)文(編)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載明事項所用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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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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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