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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當前教育整體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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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中進修部)由校長綜理校務,下置進修部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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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進修部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國中與進修部兼代課合計以每週九節為限,外聘合格教師每週不得超過四節,各按授課節數,依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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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進修部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教師兼任進修部主管職務、導師,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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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進修部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
(一)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標準計支;工友支領加班費,每週最多三小時。
(二)教師兼進修部主任及組長依同學制同層級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進修部主任或組長者,其工作補助費按鐘點費計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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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進修部之入學資格須年滿十五歲,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餘依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依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要點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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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進修部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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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中進修部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開學前招收新生未達十五人者,不予開班,如連續三年招生均未達十五人者,得專案報准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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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中進修部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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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