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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60299919A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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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當前教育整體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3點
三、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國中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每週九節為限,外聘合格教師每週不得超過四節,各依授課節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第4點
四、國中補校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兼任,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教師兼任附設補習學校主管職務、導師,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第5點
五、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
(一)校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標準計支;工友支領加班費,每週最多3小時。
(二)教師兼校務主任及組長依同學制同層級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補校校務主任或組長者,其工作補助費按鐘點費計支。
第6點
六、國中補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第7點
七、國中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第8點
八、國中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開學前招收新生未達十五人者,不予開班,如連續三年招生均未達十五人者,得專案報准開班。
第9點
九、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第10點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