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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受託辦理本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113年3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3008524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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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所屬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委託辦理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三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委託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委託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應經該園教師評審委員會或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
三、
本府設本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受託辦理有關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工作,其主要職掌如下:
(一) 訂定本縣縣內教師介聘他校作業要點。
(二) 介聘工作諮詢、重要事項決議。
(三) 審議介聘名單。
(四) 審查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五) 試務工作諮詢。
(六) 審議錄取名單。
(七) 其他有關教師甄選介聘事宜。
四、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及承辦學校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政風處及人事處人員各一名、委託甄選介聘之國小校長代表(至少需含附設幼兒園校長代表兩名、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代表三名、本縣教師會代表兩名、本縣各級學校家長協會代表一名、本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代表一名共同組成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參與表決(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理其職權)。
六、
本委員會於該年度教師甄選工作完成時即解散之。
七、
缺額之各校、鄉(鎮、市)立幼兒園應依法令及本府規定接受各類來源師資後(如公費生分發、超額教師),其所餘之缺額經各校、鄉(鎮、市)立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決議,得委託本府辦理介聘、甄選開缺。
八、
經本府公開介聘合格之人員中,委託之各校校長、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應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聘任。
前項人員除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不符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申請資格,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情事之一屬實者外(應提供明確證據),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九、
各校、鄉(鎮、市)立幼兒園於每年教師甄選缺額公告以後所出之缺額, 均不得列入當年度教師甄選之缺額。該缺額應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教師, 於下學年度再行補實。
十、
各校、鄉(鎮、市)立幼兒園委託本府辦理教師甄選介聘,每學年度辦理一次。甄選之代理教師介聘完畢,如仍有缺額,由各校、鄉(鎮、市)立幼兒園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