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轄內橋梁維護管理工作,確實掌握橋梁使用現況及損傷情形,特訂定本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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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要點適用於彰化縣轄內縣道、鄉道、市區道路、農路、防汛道路、村里道路之車行橋梁。 |
第三條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檢測:指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機械車輛儘可能接近橋梁構造物,定期對橋梁構件實施檢測,評估橋梁構造物之安全情形,藉以早期發現構件之劣化程度,並評估劣化原因及橋梁功能損傷情形。
(二) 特別檢測:指災害(如颱風、豪雨或地震等)、重大事故或發現橋梁有特殊異狀情形後,可能造成橋梁功能損傷所進行之不定期檢測。
(三)定期維修:指針對橋梁定期檢測結果採用DERU方式評定之對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3或U≧3之橋梁構件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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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橋梁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二年為原則。重要橋梁與特殊形式橋梁(如吊橋、斜張橋、脊背橋等) 則每年進行一次檢測。
(二)特別檢測:顯著異狀於災害(如颱風、豪雨或地震等)及重大事故發生後或本府轄管各級橋梁之主管單位認定有必要辦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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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定期維修頻率應視檢測結果及時辦理。 |
第六條 |
定期檢測及維修成果資料,應上傳交通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
第七條 |
依交通部辦理之「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結果,視檢測作業及維修作業評等優劣情形,分別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 檢測作業評等結果,本府相關執行及督導人員依下列原則獎勵或議處: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敘獎。
4.待改善:口頭告誡;如因年度未編列預算,致無法辦理橋梁檢測,則可免予議處。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如因年度未編列預算,致無法辦理橋梁檢測,則可免予議處。
(二)維修作業評等結果,除各鄉(鎮、市)公所之獎懲部分,由本府函請該管公所納為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參考外,本府相關執行及督導人員依下列原則獎勵或議處: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敘獎。
4.待改善:口頭告誡;如橋梁管理單位已於年度預算編列、辦理追加預算及動支本府預備金時,均提出橋梁維修經費需求,礙於各因素,無法適時編列預算辦理橋梁維修時,則可免予議處。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如橋梁管理單位已於年度預算編列、辦理追加預算及動支本府預備金時,均提出橋梁維修經費需求,礙於各因素,無法適時編列預算辦理橋梁維修時,則可免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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