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災諮詢,設彰化縣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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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辦室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兼任,襄助會務。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平時由本府災害防救協力機構相關專家學者任之,於災時或依實際情況需要得加聘(派)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府就有災害防救協力機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聘(派)任兼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團體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
第九條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委員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或相關團體人員、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
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