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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5488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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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條
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戶外教育活動,範圍以臺灣地區為限。每次活動,國小階段最多以一日為限(低年級宜在學區內徒步進行),國中階段最多以二日為限,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應事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實施。
 
第三條
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戶外教育視為學校課程,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應兼顧普通、罹患疾病及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外學習之機會,勉力關照學生需求,並取得家長同意書後為之。學校應集中輔導因故未能參加活動之學生,或經家長同意以請假程序在家自行輔導。
 
第五條
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第六條
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第七條
指導教師於戶外教育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第八條
戶外教育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計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或提早結束。
 
第九條
學校舉辦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所需費用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
      1.國小部分:
       (1)國小低年級由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在地鄉(鎮、巿),不予補助。
       (2)國小中年級由在地鄉鎮出發,延伸至鄰近鄉(鎮、巿),補助以一天為
            限。
       (3)國小高年級由在地縣巿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巿。五年級補助以一天為限
            ,六年級戶外教育最多僅得補助二天一夜,超出部分由學校自籌財源因
            應,惟不得以各種形式轉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如廠商回饋等)。
      2.國中部分:由在地縣巿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巿及全國各地。
       (1)七年級以一天為限。
       (2)八年級以二天一夜為限。
       (3)九年級以三天二夜為限。
(二)學校舉辦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所需費用以下列方式支應:
     1.倘標案係單價決標且車資、門票、住宿等單價分析資料明確者:
      (1)一天之活動,本府補助每位隨隊教職員工依決標單價所計算  之車資,
           車資以實際車次覈實申請。
      (2)二天以上之活動,本府補助每位隨隊教職員工依決標單價所 計算之車資
           ,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為上限,車資以實際車次覈
           實申請。請領本專案經費後,不得再支領差旅費。
      (3)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資源、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
           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戶外教育活動,
           門票全額補助,非上述地點之門票,覈實報請本府補助,最高僅補助三百
           元整。
     2.如非採單價決標者,每車補助車資一百五十元,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
       資源、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
       、國家公園等地,進行戶外教育活動,門票全額補助,非上述地點之門票,覈
       實報請本府補助,最高僅補助三百元整。
(三)各校戶外教育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補助人數每次每班限教師一人,每次行政人員限
      二名。並依各校辦理該次活動車次數規模每滿五車增加一名行政人員,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四)車次數量由各校自行依各該次戶外教育活動實際車次數量本誠信原則核算辦理,
      請領本專案經費後,不得再支領差旅費。
(五)如校方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超出補助人數,由學校自籌財源因應,惟不得以各種形
      式轉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如廠商回饋等)。
(六)各校戶外教育活動三至九年級隨隊指導教職員工由本府補助經費每 學年以一次為
      限,且須為全學年性之活動方得請領。
(七)各校戶外教育計畫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戶外教育隨隊指導
      教職員工補助費用須檢附會議紀錄、戶外教育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活動辦理前
      三週送達本府申請相關費用。
 
第十條
學校舉辦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應檢討得失謀求改進。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考量罹患疾病及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外學習之機會,以租賃具有無障礙之設備,且車齡須出廠五年內之合格客車,並依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