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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早期療育單位申請自費療育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100213963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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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早期療育單位之服務品質,強化早期療育人員之專業素質,期能提供優質之療育服務,以落實執行本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要點,特訂定本審查作業要點。
二、申請資格:本要點所稱早期療育單位申請自費療育單位係指下列單位,以非健保給付項目辦理自費療育項目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提供早期療育醫療院所。
(四)其他本府核備許可之機構或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須設立於彰化縣,並經相關主管機關立案完成之機構或單位,或為公私立學校組成之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並應於組織章程中載明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
提供療育服務執行人員應符合本府早期療育單位申請自費療育之執行人員資格(附件一)。
三、應備文件:申請單位審查應檢具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服務計畫書(附件三)。
(三)自費療育審查指標自評(附件四)。
(四)自我檢核表(附件五)。
(五)申請文件如:立案資料、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公共安檢核備文影本、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另執行療育人員資格文件如:執業執照、學經歷證明、早療及身心障礙相關研習訓練時數證明、CPR訓練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切結(同意)書(附件六)等。已核備為最近一年(以申請日為基準)執行療育人員者請檢附本府核備文號並附早療課程訓練時數證明至少十二小時,未附者無法成為申請單位執行療育人員。
四、申請單位執行療育項目、執行人員需經本府審查委員核備許可,始成為本府下年度民眾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之申請單位及執行人員。
五、申請單位得按月或按年函送申請案至本府,年度期間欲申請者(當年度新申請案)可按月提出申請,當月送件,核可期間至多追溯至次月起;下年度申請案應於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核可期間至多為下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由本府所聘早期療育單位申請自費療育單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六、審查合格之申請單位所聘人員異動時應依上述執行人員條件聘之,並依第三點所需文件按月函送本府審查,經本府核可後,新聘人員始能進行療育服務。
七、審查合格之申請單位收費標準不可任意異動,如有異動須說明原因並函送本府核可,始能變更。
八、申請單位及專業人員應配合本府辦理兒童發展通報事宜。
九、申請單位及專業人員應定期告知家長療育目標達成狀況。
十、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府不定期稽查,倘經稽核發現不符規定或違造文件者,除取消申請單位資格外,且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府所委託之專家學者辦理服務成效訪查、實地訪視輔導、評鑑事宜。
十二、審查結果公布於本府網站供民眾查閱。當年度新申請案,審查完成後公告,下年度申請案,於第五點申請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