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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202137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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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特設置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職掌為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底價之審議。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地政處長為召集人:
(一)地政處處長。
(二)地政處副處長。
(三)地政處地籍科科長。
(四)地政處地價科科長。
(五)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主任。
(六)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主任。
(七)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主任。
(八)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主任。
(九)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一)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三)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三人。
前項第十三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其餘各款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組務。
五、
本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由地政處業務主辦科有關人員兼任之。
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
本小組依業務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地價查估人員列席。
九、
本小組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除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十、
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價格,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一、
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有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