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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府法制字第1100104809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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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及提升委託技術服務品質,對於委託技術
服務契約採購案,廠商履約有缺失情形,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以落實委託技術服務品質管理,訂定本基準。

 
二、
有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品質缺失事項之扣點表,詳如附表。
 
三、
依本基準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五百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
工程主辦單位(機關)發現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有附表所列舉缺失情形,
應依本基準扣罰,並於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自
保證金中扣抵。
五、
依本基準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六、
工程主辦單位(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
理督導工作發現委託技術服務有缺失時,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
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項目進行扣點,工程主辦單位(機關)並應留存督導
紀錄備查,每點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契約或準用本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
七、
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時,應將本基準附入採購契
約中,除契約另有較重扣罰規定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八、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對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扣罰結果有爭議時,依契約爭
議處理條文辦理。